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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宣传部、海南省文明办、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助学金每学年分2次发放,第一个学期初发放4000元,第二个学期初发放1000元。
  第十六条 受助学生在校期间,将根据其综合表现等级减免学费。受助学生第一学年按照《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关于全部免收“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的通知》(文明办[2002]11号)规定,由所在高校免收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起,每学年由高校根据受助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决定本学年学费是否全免、部分减免或不予减免。即:综合测评成结排在本专业本年级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费不予减免。
  学费减免事宜由教育部门通知有关院校。
  第十七条 受助学生所在的本省属重点高校应制定“助学工程”受助学生学费减免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助学金的取消
  受助学生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其助学金即被取消。
  (一)有不符合受资助条件任何一项者;
  (二)把资助款用于正常学习、生活所需之外者;
  (三)在受资助期间受到校纪、团纪、党纪处分或法律制裁者;
  (四)家庭或本人经济状况有明显改观,不再符合资助条件者;
  (五)任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学科重修者;
  (六)本人申请取消受助资格者;
  (七)其他需要取消情况者。

第六章 助学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助学工程”助学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由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十条 省委宣传部财务室在商业银行为每位受助学士办理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异地通存通兑的银行存折(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把资助款划入受助学生的帐户。
  第二十一条 受助学生每个学期末,必须把本学期使用助学金的情况,列一清单交班主任审核签字,再由学校的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加盖印章后,寄到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文明办须在每年7月30日前对历年的在校受助学生的思想、成绩、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由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共同研究是否继续资助,报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和省教育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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