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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海南省宣传部、海南省文明办、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 员: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各一名业务处长
  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明办。
  第六条 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助条件

  第七条 资助条件:
  (一)具有海南省户籍的学生;
  (二)当年参加高考,在第一批次被全国重点高等院校录取的大学本科生;
  (三)品学兼优,有培养前途,而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完成大学学业的本科生。
  以上三条必须同时具备,方可申报、推荐。

第四章 推荐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本着自愿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贫困生本人向原就读中学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由学生原就读中学根据申请者的基本条件择优确定预选名单,向各市县、农垦总局、烊浦管理局文明办推荐。
  第十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文明办会同宣传部、教育《教科》局,对学生家庭及本人进行全面考察后确定推荐名单,并分别将中央“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海南省资助贫困学生名单同时向社会张榜公布,时间为7天;公布期满,如社会各界对名单无异议,则由被推荐学生所在中学填写推荐审批表,经征求学生户口所在村委会或居委会(农场连队)意见后,报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各市县、农垦总局、洋浦管理局宣传部、文明办和教育(教科)局共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推荐审批表报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9号。
  第十二条 省实施“助学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将全体受助学生名单在海南日报、海南广播电视台公布。
  第十三条 名单公布后,如社会各界在7天内无异议,即为最终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并报中央文明办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名单确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把助学金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给受资助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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