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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9.加强对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驱动车的专项整治。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无牌无证摩托车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开展重点治理。公安机关要针对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质监、工商部门要对市场上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燃油助力车、电驱动车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公安部门加大对上述车辆路面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此类车辆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
  10.整治消除一批交通安全隐患路段。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开展公路危险路段的全面排查,并成立由安监部门牵头的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排查工作小组,建立各部门联合排查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尽早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各市、县要对近年来辖区内事故多发点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摸清现有危险路段的底数,掌握一批久排未治或整治效果不佳的重点隐患路段情况,明确整改部门、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间,挂牌整改,并向社会公布。对因条件困难一时难以整治的要设立明显提示、告示标志,并制定近期、中期、远期整治计划和工作措施逐步实施。对傍水临崖、急弯陡坡等达不到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路段,要按主、干线优先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增设防护墙(栏)、避险车道、警告标志等安全设施,降低道路危险程度。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要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避免产生新的危险路段。交通部门要深入开展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加大对国省道干线公路和重要旅游公路的治理力度,并在有条件的地方向县乡公路延伸,实施县乡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原因分析,及时将事故多发路段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11.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要按照“畅通工程”标准要求,逐步完善县城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实施地级中心城市道路渠化。今年,县(市、区)周边二级以上等级公路、主要旅游公路上限速、让行、指路标志设置率要达到80%以上;交通事故多发的路口,特别是学校周边路段综合改造要达到80%以上,并完善警示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设施;高速公路导向标志及其它警示标志标线综合改造完善率要达100%。
  12.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管控。公安部门要将警力重点投向事故多发点段、高速公路、县乡公路、长途客运线路,切实加大夜间管控力度。各县(市、区)均要确定一条重点道路作为整治示范路,从标志标线的完善、危险点段的整改、道路的日常养护、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行车秩序的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性的重点管控,建好一条,管好一条,巩固一条。要进一步加强学校周边交通秩序整治,对学校周边道路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开展排查和整治,确保学生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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