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车”的范围:上道路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重点是长、短途公路客运车辆、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低速载货汽车,以及无牌无证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3.“路”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道路。重点是二级以上等级公路、城郊接合部间的道路、重点旅游区的公路、村屯道路,以及其他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等。
(二)实施步骤。
“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从2006年6月30日开始至2007年6月30日结束,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1.组织学习,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6月30日至7月15日):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将本方案传达到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做好动员部署,努力营造开展整治工程的良好氛围。
2.深入排查,制定工作方案阶段(2006年7月16日至31日):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进行逐一排查,深入分析问题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整顿治理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整治工作阶段(2006年8月1日至2007年6月19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促进事故预防工作的整体推进。
4.完善制度,总结提高阶段(2007年6月20日至30日):各地对整治工程进行自检自查,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2007年6月30日前,各市对 “人、车、路”交通安全整治工程各项措施的落实及取得效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07年7月中旬,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将派出若干检查组,对照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在逐级评比的基础上,评选出自治区级的整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主要措施。
1.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一位领导同志担任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并定期召开会议,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要把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有人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厅(局)际联席会议关于明确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工作职责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41号)的要求,各负其责,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对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以及交通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消除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