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各单位或矿山企业围绕矿产资源保护进行的科技成果推广与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市、区(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项补助经费:
(一)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水平(包括提高回采率、最终采收率,降低贫化率、损失率等)而急需进行改进开采条件和手段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水平而进行的新增采选矿种、提高选矿回收率等技术改造项目;
(三)为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对表外矿、残矿、尾矿回收与利用等技术改造项目;
(四)为提高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工业性试验项目;
(五)为矿山地质监测和矿山恢复治理而进行的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材料编写提纲
(一)项目名称和承担单位;
(二)工作范围与起止时间;
(三)立项依据;
(四)项目类型(新开项目或续做项目),续做项目须总结上一年度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获得的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该项目历年经费投入情况、历年工作情况及近期工作程度;
(五)项目实施意义、目标、任务;
(六)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
(七)预期成果与效益分析;
(八)经费预算及来源(必须有自筹配套资金);
(九)项目承担人员情况,参加人姓名、技术职称或职务、在项目中担任的职务,参加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近期完成的同类项目评审结果、正在实施的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十)其他必备材料(矿山企业提交采矿许可证或地勘单位提交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 每年二月底前,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将矿山企业的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和汇总后电子文档,报矿产处。
第八条 矿产处组织专家组对当年度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汇总,经地矿工作会审会讨论通过,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财政部或市财政局批准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编写项目设计书,经矿产处组织专家组评审通过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