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7月4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6〕331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立项管理,指导矿山企业合理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制定了《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六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指南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立项管理,进一步提高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水平,指导矿山企业合理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根据《关于印发〈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7]14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立项指南。
第二条 矿产资源保护项目补助经费来源于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央分成所得部分或地方分成所得部分,用于补助在天津市辖区内的矿山企业、地质勘查或同类资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和矿山地质监测等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以下简称矿产处)负责全市的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的初审、汇总和申报工作。区(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蓟县地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山企业保护项目的汇总和申报工作。
第四条 凡是严格履行
矿产资源法,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按有关规定缴纳各种规费,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尾矿利用或矿山地质监测,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或矿山企业,都可以申请矿产资源保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