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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第二阶段: 2006年8月,市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起草部门对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清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清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各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抽查单位和时间由市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三阶段: 2006年8月,各有关行政机关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清理情况。
  第四阶段: 2006年8月,市清理领导小组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清理情况。

  四、落实《规定》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各项制度,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清理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基础上,采取措施,确保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要求,主要是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以下六项制度:
  (一)起草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提高制定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对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应当通过报刊、信息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二)各县、城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年度审核工作,各县、城区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本县、城区区域内各类企业和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三)集体审议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要坚持集体审议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特别重大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
  (四)对外公开发布制度。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制定机关还应当自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文件送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县以上的图书馆、电子政务服务机构等单位,这些单位应向社会公众提供文件的公开免费查阅服务。
  (五)备案审查制度。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于每个季度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的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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