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南府办〔2006〕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06年在全区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依法履行职责,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使行政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但是,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有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混乱,内容随意,形式不规范,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地扩大本地本部门职权,甚至有的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法制统一。《规定》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备案制度等。通过贯彻落实《规定》,将有利于解决当前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这也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并取得成效。
二、认真学习《规定》,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
《规定》确定的各项制度是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抓好对《规定》的学习,明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使本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规定》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举办培训班,组织政府部门中承担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人员集中学习《规定》,逐条讲解辅导,帮助他们理解、把握制定规范性文件权限、程序,为保证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打下坚实基础。其中,市法制办要于今年7月举办一期培训班,培训各县(区)法制办主任、各市直部门办公室主任和法规科科长。各县(区)法制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具体抓好本地区的学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