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制订本行政区域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工作步骤
2006-2007年为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期。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6年4-6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组建领导机构,成立工作班子。
2.进行宣传发动。对企业进行宣传,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统一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通过会议、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小型煤矿资产整合的重要意义、目的和作用。
3.制订工作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对完善新组建煤炭生产企业(公司)和拟并购煤矿企业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7月-2007年5月)。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工作方案,本着成熟一批、公示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对达到整合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11月)。由市整合办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巩固完善阶段(2007年11-12月)。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加大投入,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环节、装备、设施等硬件环境的改造,达到矿井生产技术标准的基本要求。
七、工作程序
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订初步规划。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本意见贯彻到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煤炭企业,并书面告知被整合对象。根据本行政区域整合目标任务,制订初步整合规划。
(二)企业酝酿协商。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初步规划,组织指导煤矿企业按照两种基本整合方式进行酝酿协商。协商一致的,书面签订企业间整合协议。暂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组织协商。
(三)符合整合要求的煤矿企业,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市整合办确定。市整合办出具确定意见并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