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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


  2.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领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制订本行政区域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六、工作步骤

  2006-2007年为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期。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6年4-6月)。
  1.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组建领导机构,成立工作班子。
  2.进行宣传发动。对企业进行宣传,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市统一印发宣传资料、举办培训班。通过会议、新闻媒体等大力宣传小型煤矿资产整合的重要意义、目的和作用。
  3.制订工作方案,分解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对完善新组建煤炭生产企业(公司)和拟并购煤矿企业进行登记和资格审查。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7月-2007年5月)。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工作方案,本着成熟一批、公示一批、整合一批的原则,有序推进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对达到整合要求的煤矿企业,应在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6-11月)。由市整合办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阶段:巩固完善阶段(2007年11-12月)。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加大投入,进行矿井安全生产系统、环节、装备、设施等硬件环境的改造,达到矿井生产技术标准的基本要求。

  七、工作程序

  小型煤矿资产整合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制订初步规划。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将本意见贯彻到行政区域内每一个煤炭企业,并书面告知被整合对象。根据本行政区域整合目标任务,制订初步整合规划。

  (二)企业酝酿协商。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初步规划,组织指导煤矿企业按照两种基本整合方式进行酝酿协商。协商一致的,书面签订企业间整合协议。暂不能协商一致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进一步组织协商。

  (三)符合整合要求的煤矿企业,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市整合办确定。市整合办出具确定意见并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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