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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


  3.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中,市级有关部门要本着“依法、高效、便民”的要求,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煤矿企业服务,支持煤矿企业发展。涉及工商登记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税务登记等部门办理有关证照、资格的新设、变更或注销登记等,一律不收费。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有关技术或业务成果,不再重新进行评估、评价。

  4.改善煤矿企业发展环境。对煤矿企业行政性收费,认真清理、严格审定、规范管理,并实行一票征收制度。除煤矿安全执法检查外,涉及煤矿企业的各项检查原则上实行联合执法。

  5.整合小型煤矿工作原则上以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由市小型煤矿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公布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名单、整合后拟定的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整合方式等。

  6.整合后的煤矿企业所属矿井作为企业分支机构,实行单独就地纳税。因税收解缴关系调整影响到产煤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收入的,比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搬迁有关税收基数划转问题的通知》(渝财预〔2004〕371号)有关规定执行。

  被兼购的小型煤矿企业,涉及资产转让应征收的有关税费地方分成部分,市、区县两级政府以财政列支的方式全额返还被兼购的企业或业主。

  7.小型煤矿企业在进行整合期间,应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整合期间视同改制企业,允许在安全的前提下,边生产边整合。

  8.重庆煤炭集团收购兼并(含新办)煤矿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等由重庆煤炭集团负责,分级落实安全责任,其地方监管由市经委负责;其他整合兼并矿井的地方安全监管和事故统计考核按属地原则执行。

  9.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由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煤炭行业、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进行组织和协调。

  10.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井,限期内达不到生产技术标准的,责令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市级有关部门不再为有效期届满的3万吨/年以下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办理延续登记。到2007年底,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3万吨/年以下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将依法予以关闭。

  (五)组织领导

  1.成立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侯行知、市经委主任吴冰、市经委副主任吴光、市国土房管局副局长周时洪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整合办),办公室设在市经委,办公室主任由吴光兼任,负责组织制订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方案,分解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目标,落实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责任,协调市级有关部门推进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对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进行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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