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控制办矿和生产准入
1.严格办矿准入。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现有煤矿企业以外的业主提交的办矿申请(已经依法受理并进入程序的除外),只允许核定煤炭生产能力6万吨/年以上(实际生产能力达到核定生产能力的90%以上)的煤矿企业新上煤矿建设项目,以提高生产经营集中度。行业外有进入投资煤矿意向的,可通过收购兼并现有煤矿企业的方式进行。
2.明确矿井生产技术标准。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对小型煤矿企业的井上、井下硬件条件和管理等要素作出明确的规定,提高开采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使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小型煤矿企业重组联合改造。
(三)规范煤矿建设管理
1.煤炭开发规划和资源管理工作要密切协作。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编制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时,应征求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规划的重要依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煤炭资源勘查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时,应征求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作为批准煤炭资源勘查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2.凡新办煤矿必须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或采矿权出让计划)的要求。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煤炭生产开发规划下达年度煤矿建设计划(含新建、改扩建),控制煤炭开发总量,明确年度煤炭开发规模、矿井布局和建设时间。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矿业权设置方案(或采矿权出让计划)组织对计划建设矿井的资源开采权进行公开招标挂牌拍卖。
3.参与采矿权竞买者必须是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业绩、较强的管理能力和丰富的技术经验,并具备6万吨/年及以上生产能力的煤矿企业。
4.开办煤矿的企业资质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管理办法,要控制好煤矿企业总量,防止弄虚作假。
5.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房屋管理部门制定。
(四)整合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1.市、区县(自治县、市)从集中的煤炭生产安全费中安排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专项资金,用于资产整合工作经费、对重点整合企业予以支持等项目。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整合小型煤矿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2.整合后煤矿企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按照有关规定,以企业为单位按下限收取;未达到整合要求的小型煤矿企业以企业为单位按上限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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