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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意见的通知


  5.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整合后煤矿企业应达到的管理标准

  整合后的煤矿企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设置相应工作机构,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技术、安全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原小型煤矿企业作为新设公司的内部生产单位。

  (二)拟任整合后小型煤矿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者和所属矿井负责人,必须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且在此前任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3万-9万吨/年的矿长取得二级以上矿长资格证书;9万吨/年以上的矿长取得一级矿长资格证书)。

  (三)必须具有懂煤矿采掘、通风、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万-9万吨/年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各1名以上,9万吨/年以上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四)所属矿井必须限期达到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布的《矿井生产技术基本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五)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人才、尊重人才,稳定人才队伍。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适度提高待遇。

  (六)诚信守法经营,为职工提供劳动卫生安全条件,不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煤炭经营过程中掺杂使假等不法行为,完成市政府交办的煤炭调运任务。

  五、整合的政策措施

  (一)控制单井生产规模

  1.新开办小型煤矿生产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6万吨/年;开采极薄煤层、边角残煤或地质构造特别复杂块段煤层的新办矿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年。

  2.具备扩大生产规模的资源条件、符合煤炭生产开发规划,并经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的改扩建矿井,由市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按程序就地增划资源;未参加整合的3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再就地增划资源。

  3.部分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为满足当地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用煤需要的小型煤矿,要严格控制其数量,其矿井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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