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合范围
全市范围内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下的小型煤矿企业(以2005年核定生产能力为准)。
三、整合的主要方式
在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开展小型煤矿企业资产整合工作。
(一)基本要求
1.鼓励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参与资产整合。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应当以较大的煤矿企业为主,组建上规模的煤矿企业或企业集团。
2.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按照《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开展资产整合工作。
3.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内的小型煤矿企业整合为主,也可跨地区、跨所有制进行整合。
(二)基本方式
1.新设合并。经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业主之间共同协商,以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为主,并以各方评估后的净资产新设立一个公司制煤矿企业,原小型煤矿企业全部注销,不得弄虚作假。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可在新公司成立后半年内过户。
2.吸收合并。以现有核定生产能力3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为吸收方,对纳入整合范围的小型煤矿企业实施并购,被吸收的小型煤矿企业办理注销登记。被吸收的小型煤矿投资人以其净资产向吸收方出资,成为吸收方股东。作为出资的净资产中包含的须办理过户手续的非货币资产,应当先过户再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三)具体规定
1.以吸收合并方式整合的,如果吸收方为非公司制企业,在整合时应按照《
公司法》要求同步改制为公司制企业。
2.凡纳入整合评估范围的债务应由整合后的公司承担,未纳入评估的部分由被整合的原小型煤矿企业出资人依法承担。
3.整合后煤矿企业所属矿井可办理分支机构,作为公司内部的生产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公司章程中应明确各分支机构的各项责任、义务和权利。
4.纳入整合的煤矿企业,工商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视其为改制企业,在货币出资比例和非货币出资方式上予以支持,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可不受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限制,允许股东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