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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失效]

  三、对企业自己回收的粉尘按照环境监测部门上年实地检测指标进行核实(计算)。“粉尘”仅指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不含包装、运输中收回的水泥。
  公式一:粉尘处理回收量=进口烟气标况流量×进口烟气浓度-出口烟气标况流量×出口烟气浓度
  公式二:本月粉尘处理回收量=粉尘处理回收量×本月开机时间
  四、纳税评估必须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会计账簿、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入手进行账与账之间、账与表之间的一致性比对;对账务与原始凭证之间进行一致性审查;对原始凭证进行凭证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核,有以下问题的一律不予退税。
  (一)企业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表》等申请资料表内各栏数据与账册的相关数据不符的;
  (二)会计账簿、报表与实际库存之间、账与账之间、账与表之间、账务与原始凭证之间不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规范的各种综合利用资源购、用、结存原始台账和统计月报表,原始台账和统计月报表不全的;
  (四)既生产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又生产销售非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纳税人如不能准确核算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应交税金的。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当期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 [(当月即征即退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当月全部产品销售额)×100%]
  五、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政策业务辅导,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组织重点抽查或检查。对纳税人申报不实或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并追缴其已免 (减)征税款或已退税。
  六、云国税发[2003]175号文第六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附件:
  关于对“采矿和选矿废渣”细目和标准的复函

  云南省国税局:
  《关于明确“采矿和选矿废渣”细目和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固体废物按其来源的不同分为矿业废物、工业废物等。矿业固体废物主要指来自矿业开采和矿石洗选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物,主要包括煤矸石、采矿废石和尾矿;工业固体废物指来自各工业生产部门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及流通中所产生的废渣、粉尘、废屑、污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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