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工作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统筹安排好市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根据我市外事工作的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对等对口、务实必要的原则,现就安排好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领导会见外宾范围
(一)市长会见外宾的范围:
1.重要的国宾;
2.外国国家正部级及部级以上官员和外国地方正省级官员;
3.重要国家的驻华大使;
4.友好城市的市长以及其他重要的官方代表团;
5.外籍人士担任的市政府顾问等;
6.外国前政要和知名人士;
7.世界500强跨国公司负责人或与我市有重要经贸往来的外国企业或机构负责人;
8.国际组织主要负责人;
9.其他重要的外宾。
(二)副市长会见外宾的范围:
1.受市长委托会见的重要外宾;
2.外国国家副部级和外国地方副省级官员;
3.一些国家的驻华使节;
4.友好城市的副市长以及其他重要的官方代表团;
5.世界500强跨国公司亚太地区CEO或以上负责人,以及与我市有重要经贸往来的外国企业或机构负责人;
6.国际组织负责人,外国重要的经贸代表团;
7.著名国际经贸界人士;
8.其他重要的外宾。
二、市政府领导外事活动安排分工和程序
市政府领导的政务外事活动由市外办负责安排;市政府领导的经贸外事活动由市商务委负责安排;在我市举办的国际会议及大型活动等,涉及市政府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市外办和市商务委根据分工,统筹负责和安排。各委办局、区县和企业集团拟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外事活动,按照以上分工原则,分别报市外办、市商务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实施。
市外办、市商务委收到来宾会见市领导的来函(电)后,根据外事管理规定,提出倾向性意见,并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会见时间后,正式上报请示材料,同时抄报主管外事的市政府领导,待市政府领导批准后安排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