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应设置专门机构或职位负责档案征集工作。
第二章 档案征集
第七条 征集档案方式:
(一)移交;
(二)接受捐赠;
(三)接受寄存;
(四)代为保管;
(五)收购;
(六)征购;
(七)其他合法方式。
第八条 散存、散失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档案,应当予以征集:
(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在云南活动期间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档案;
(二)原籍云南或者曾在云南工作、活动过的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教授、艺术家、作家、革命前辈、革命烈士、有影响的华侨、华人的档案;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知名人士在云南活动形成的档案;
(四)云南境内的国家、省、州(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形成的档案;
(五)云南境内的重大活动、重大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形成的档案;
(六)云南境内被国家、有关国际组织和省、州(市)有关部门认定为世界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珍贵档案;
(七)各种载体的民族传统文化、行政管理、民俗风情、典籍掌故、宗教活动等方面的特色档案;
(八)建国前本地所属党、政、军等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报刊资料等;民族英雄、爱国人士、民族地区社会名流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照片、事迹材料等;
(九)历代王朝和民国政府的圣旨、诏书、敕令、手谕、公报、告示、嘉奖令、委任状、诉讼文书、来往公函及各种报刊资料等;
(十)历代编修的有关本地的县志、地方志和专业志、族谱、宗谱、家谱及年鉴、大事记、边界勘察、边民文化商贸交往等档案;
(十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十二)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其他档案。
第九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征集档案时,档案征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表明身份和工作任务的证明文件。
档案征集人员自征集完成之日起10日内将征集到的档案交档案馆。档案馆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