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档案征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6]114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我省散存档案、散失档案的征集工作,对流散于社会和民间的珍贵档案实施有效管理,维护档案资源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档案征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云南省档案征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散存档案、散失档案的征集工作,防止档案损毁和流失,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
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征集,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各种载体的散存档案、散失档案和其他有关文献收集进馆的行为。
散存档案是指未保存在法定保管处所的档案。
散失档案是指从原形成国家(地区)散失到国外的档案。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征集工作的领导,安排档案征集经费,支持重点档案的征集、抢救与保护。档案征集所需经费按规定报批,专款专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档案征集工作,指导、监督同级或者下级档案馆征集档案,查处档案征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对档案征集工作及对散存档案、散失档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六条 档案馆负责征集本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馆保管范围的档案,并建立相应的备案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