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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五、符合《条例》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我省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一次性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个月计算,抚恤金按照本人失业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个月计算。
  十六、符合《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8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未纳入国家鉴定的工种)的,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7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性质的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求职成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有效材料,可一次性发给不超过1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标准由统筹地结合实际制定。
  十七、符合《条例》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经统筹地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可按照培训项目实际付费的50%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但人均补助额不超过400元,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制定。
  十八、符合《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失业人员,可按照其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创业补助,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新参保之日起计算。
  十九、符合《条例》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企业,经统筹地人民政府批准,可按照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从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就业补助,每人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补助时间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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