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娱乐服务场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的,相应扣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消除。
第十九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在每个考核周期至少召开一次娱乐服务场所负责人会议,通报分级管理情况。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对辖区场所尤其是C级场所的经营活动要随时掌握,加强场所治安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考核评分定为C级的场所实行重点监管。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每一考核周期对C级场所的暗访数不得少于2次;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对C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3次(着警服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派出所对C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5次(着警服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对B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2次;派出所对B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3次。
第二十三条 派出所对A级场所的月检查数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至十条的场所,除按规定予以扣分外,要依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治安问题严重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场所,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要对该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治安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办班教育。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公安厅治安局、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情况签发《督办通知书》,督促辖区公安机关处理或直接组织查处。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及派出所不按本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监管、检查,被上级公安机关查处,情况属实的,依照省厅第5号令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