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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6)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保安人员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三)包厢(房)没有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或门锁有内锁装置的 (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四)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和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方便和条件,一次查获陪侍人员十名以下的;
  (五)安全通道不畅通、标志不明显、应急灯配置不合格的;
  (六)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七)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八)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簿和营业日志的;
  (九)未按照规定悬挂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标志的。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一条 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检查、抽查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制度,检查、抽查、查处结果作为对场所考核定级的主要依据。考核评级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考核评级工作由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实施。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成立娱乐服务场所考核小组,由分管治安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治安、派出所等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结果报市局治安处(支队、科)。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派出所等负责辖区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按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予以处理、扣分。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必须严格按检查登记簿的内容详细填写,交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检查记录第二联带回辖区派出所备查。如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民警须在登记簿上注明。
  第十五条 省公安厅和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场所进行抽查时,要将检查情况在检查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存在问题的通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部门予以处理、扣分。
  第十六条 娱乐服务场所被扣分处理的,检查单位应发《娱乐服务场所整改及扣分通知书》,并将《娱乐服务场所整改及扣分通知书》副联送考核小组。
  第十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一次有两种以上违规违法情况的,应分别计算,累加扣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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