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场所内的条件,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
(二)在场所内一次查获两对以上卖淫嫖娼人员的;
(三)在场所内一次查获吸毒人员十名以上或贩毒人员二名以上的;
(四)因经营单位管理制度不落实,发生火灾或坍塌、踩踏、群死群伤等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发生爆炸、凶杀、故意伤害及其他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的;
(五)在场所内组织、包庇、容留脱衣舞等淫秽表演活动的。
第八条 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5分:
(一)在公安机关查处“黄赌毒”活动时,隐瞒情况、妨碍执法或者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
(二)在场所内一次查获一对卖淫嫖娼人员的;
(三)在场所内查获贩毒人员或一次查获吸毒人员十名以下的;
(四)歌舞娱乐、桑拿按摩服务场所包厢(房)内设置房中房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五)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的。
第九条 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打架斗殴或酗酒滋事、侮辱妇女等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不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立案为准);
(二)宣传、播放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等内容音像制品的;
(三)桑拿按摩服务场所设置封闭式单人房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四)桑拿按摩服务场所按摩人员到旅馆客房上门服务的;
(五)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提供以营利为目的陪侍和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方便和条件,一次查获陪侍人员十名以上的;
(七)歌舞娱乐场所包(厢)房内设置超重低音音响设备的;
(八)未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限期整改未改正的再次扣分);
(九)未按照规定留存监控录像或者删改录像资料的;
(十)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应急疏散预案和巡查制度的;
(十一)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以立案为准)。
第十条 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发生一起打架斗殴或酗酒滋事、侮辱妇女等案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以立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