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公通字[2006]244号)
各市、县公安局:
2005年4月19日,省厅下发了《广东省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粤公通字[2005]85号,下称《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实施分级治安管理。新修订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颁布后,公安机关对场所的管理内容发生了变化,为此,省厅结合近一年各地贯彻执行《规定》的情况,对《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公安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娱乐服务场所分级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安机关履行治安检查、监督职能,实现依法、科学、制度化管理,促进娱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娱乐服务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营业性的歌舞娱乐、桑拿按摩等娱乐服务场所。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百分制考核,根据检查情况给予扣分,分A、B、C三级实施管理。A级为考核剩余分值85分以上,属于正常管理的场所;B级为考核剩余分值70分以上85分以下,属于加强管理的场所;C级为考核剩余分值不满70分,属于重点监管的场所。
第四条 建立《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检查登记簿》制度,登记簿式样由省公安厅统一设定,登记簿由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负责保管。公安民警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的结果须如实填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应遵循依法文明、保护合法、打击违法、取缔非法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定期考核、动态升降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场所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 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场所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承担本单位的治安责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定为C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