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6〕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九日
关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乡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明确职责,建立健全以区县为主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市市政局是我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制定全市乡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全市乡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用于全市乡村公路的养护资金;指导各区县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的具体管理机构为市公路局。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地区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