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的通知
(石劳社〔2005〕14号)
各参保单位,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参保人员就医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实际,决定对参保人员肾移植后的抗排斥反应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肾移植手术后,需要进行抗排斥反应治疗的,其医疗费用按《细则》规定的报销比例实行月限额报销、单独管理的办法。超出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大额保险)不予支付。
二、限额标准
(一)术后第一年,每月4000元;
(二)术后第二年,每月3000元;
(三)术后第三年及以后用药年份,每月2000元。
参保人员肾移植术后住院期间的抗排斥反应医疗费用,与门诊抗排斥反应费用一并计算。
三、下列药品和诊疗项目属于抗排斥反应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支付范围:
(一)抗排斥反应药品;
(二)增强免疫力的药品;
(三)护肝药品;
(四)肝肾功能化验或血液生化全项检查;
(五)血尿常规化验或血尿自动分析检查;
(六)肾B超或肾彩超。
四、参保人员肾移植手术,应按《细则》的规定经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术后需要进行抗排斥反应治疗的,由所在单位于下月1-10日凭手术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全部住院病历复印件、《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和一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特殊病病历本。
本通知实施前经批准肾移植手术的参保人员,于2005年3月1日前,由所在单位凭本人《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特殊规定病种审批表》和一张2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登记,领取特殊病病历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