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7月份办理春季各学校新招学生的录取手续;11月份办理秋季各学校新招学生的录取手续。11月份以后招收的学生2006年办理录取手续。
今年的招生录取工作仍然采用微机录取与常规录取相结合的方法。各技工学校要按照市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统一格式录入表格系统(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七、新生落户
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移,仍按照河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粮食局《关于技工学校招生入学办理户粮关系及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冀计经劳〔1992〕1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专业设置
技工学校专业设置原则上应按照劳办发〔1995〕161号、劳办发〔1995〕293号、劳办发〔1996〕26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三批〈技工学校专业目录〉的通知》执行。《目录》中就专业名称、所含工种、培训期限(学制)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目前国家尚无规定的,继续按冀劳〔1994〕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我局印发的《关于对2005年技工学校新增专业进行评估认定的通知》(石劳社〔2005〕21号)要求,凡属新增专业,必须经评估认定方可招生,否则不予注册。各技工学校在编制招生计划和组织教学管理工作中,都要以此为依据,使技工学校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九、就业原则
技工学校毕业生采取学校推荐就业、毕业生自主择业与双向选择相结合的就业办法,打破行业界限,由市场调节就业。
技工学校毕业生,凡有接收单位的,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技工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
十、教育教学
各技工学校要不断完善办学条件,充实教学、实验、实习设备,采取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强生产实习教学。要严格教学管理,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增强教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技术人才。
十一、高技能人才培养
除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继续开展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的培养外,鼓励有条件的技工学校加大设施设备和师资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办学环境,加快开展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培养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