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石劳社〔2005〕90号)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根据冀劳社办〔2005〕1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药品目录》执行工作的严肃性。要从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医疗和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出发,积极配合卫生、物价、药品食品监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等部门抓好《药品目录》的落实工作,任何县(市)、区、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或减少《药品目录》的目录范围和药品的适用范围。各医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6月1日起要全力抓好《药品目录》的转换和新旧目录的衔接工作,确保8月1日前新的《药品目录》落实到位。
二、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药品目录》中对部分药品使用的要求、限定适应症的规定,明确相关药品的支付范围,制定相应的审核支付办法和监督考核办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要配合《药品目录》的实施,积极做好药品的采购和储备,保证参保人员的需要;对确需进入而未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统一报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市局汇总报省厅审核确定后执行。
三、对省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已纳入医疗、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医疗机构应于7月20日前将其品名、规格、价格、批准文号等列表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需新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报销范围,并纳入该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协议。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