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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废止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市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石劳社〔2005〕168号)


市区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职工合理的医疗需求,根据我市医保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的增长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并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由3.5万元调整为4万元,大额医疗保险原赔付数额、赔付标准不变。
  二、自2005年12月1日起,大额医疗保险缴费额,由原来每月的6元、7元分别上调为7元、8元,由医保中心从职工个人账户扣缴,个人账户不足扣缴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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