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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审批表》(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市卫生局递交申请材料,市卫生局通过审核作出是否认定资格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核合格的,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增加相应科目,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后方能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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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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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   ┃        ┃ 学历  ┃        ┃       ┃
┃        ┃        ┃     ┃        ┃  贴相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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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 职称  ┃        ┃       ┃
┃        ┃        ┃     ┃        ┃  (盖章)  ┃
┣━━━━━━━━┻━━━━┳━━━┻━━━━━┻━━━━━━━━┫       ┃
┃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 ┃                  ┃       ┃
┣━━━━━━━━┳━━━━┻━━━┳━━━━━┳━━━━━━━━┫       ┃
┃ 医师资格   ┃执业(助理)医师 ┃证书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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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书  ┃  有  无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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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考试成绩 ┃              ┃ 技能考核成绩 ┃       ┃
┣━━━━━━━━┻━━━━━━━━━━━━━━┻━━━━━━━━┻━━━━━━━┫
┃ 执业机构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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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 许可事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有深圳市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港、澳、台)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原件1份);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国医师的工作经历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外国医师的学术成就(附论文复印件1份)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外国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推荐信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深圳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
  (八)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外国医师近期免冠大一寸彩照4张。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外国(港、澳、台)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审批--合格的,核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香港、澳门医师来深短期行医的,其《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医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外国(港、澳、台)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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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国籍 ┃ ┃出生年月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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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或聘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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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临床诊治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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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在深行医时限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
┃邀请或聘用单位意见:     ┃主管部门意见:       ┃
┃               ┃  经办人:        ┃
┃               ┃  年 月 日       ┃
┃               ┣━━━━━━━━━━━━━━┫
┃  负责人(签章):      ┃  负责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市卫生局领导审批意见:                   ┃
┃                    局领导(签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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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 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2.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3.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4.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6.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8.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9.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规定的要求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6)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供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3)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以上所指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项目。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1993年4月26日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指因有效期限届满需重新换发新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近6个月内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几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1份);
  7.《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8.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辖区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辖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辖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换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

14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原件1份);
  8.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4]200号附件1)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及卫生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原件1份);
  8.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及卫生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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