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学习内容: A、护理管理 B、护理教育 C、专科护理 D、其他
10、学习目的:A、留学 B、进修 C、出访 D、考察 E、其他
11、派出形式:A、公派 B、自费公派 C、自费 D、其他
12、学习时间:A、小于3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1年 E、2年
F、3年 G、大于3年
13、学习结果:A、毕业 B、结业 C、获学位 D、其他
六、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
以下情况是否有变更:A、无 B、有 (如有继续填写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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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名称 ┃ ┃ 单位识别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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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自治区/直辖 ┃ ┃ ┃ ┃ ┃
┃ 行政区划 ┃ ┃ ┃ ┃地区(市) ┃ ┃ 县(区) ┃
┃ ┃ ┃ 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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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 □□□□□□ ┃ 单位电话 ┃ ┃
┣━━━━━━━━━━━━╋━━━━━━━━━━╋━━━━━━━┻━━━━━━━┳━━━━━┫
┃ 护士注册机关 ┃ □□□□□□ ┃医疗机构类别代码(见附表2) ┃ □ ┃
┣━━━━━━━━━━━━┻━━━━━┳━━━━╋━━━━━━━━━━━━━━━╋━━━━━┫
┃ 医疗机构级别代码(见附表3) ┃ □ ┃医疗机构所有制代码(见附表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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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代码(见附表5) ┃ □ ┃ *护理工作岗位代码(见附表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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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龄(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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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聘形式: A、正式在编 B、*返聘 C、合同 D、临时聘用
15、工作类别: A、*临床护理 B、*护理行政管理 C、*护理教育
D、*护理研究 E、社区护理 F、*其他
16、现护理行政职务: A、护士长 B、科护士长 C、护理部正/副主任(部护士长)
D、护理副院长E、无 F、其他___
17、现技术职称: A、护士 B、护师 C、主管护师 D、副主任护师
E、主任护师 F、未评定 G、其他_____
18、注册前待业原因:A、出国 B、学习 C、健康原因.D、家庭原因
E、退休 F、辞职 G、辞退 H、其他
七、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单位填写)
*申请人现在是否在护理工作岗位:A、在岗 B、不在岗
申请人是否在本注册年度内调入:A、是 B、否
申请人在本注册年度内有无被处罚:A、无 B、有
如有处罚请继续填写: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降职 F、撤职 G、开除留用察看 H、开除 I、中止注册 J、注销注册
申请人是否正在服刑期间:A、否 B、是
申请人填写情况: A、属实 B、不属实
(单位盖章)
主管护理负责人签字:____填写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八、注册机关意见(由注册机关填写)
┏━━━━━━━━━━━━━━━━━━━━━━━━━━━━━━━━━━━━━━━┓
┃关于护士注册意见:A、准予 B、不准予 ┃
┃不准予注册的理由:A、服刑期间 B、护理教育学分不够 C、体检不合格 ┃
┃ D、被卫生行政部门中止注册期间 E、已脱离护理岗位 ┃
┃ F、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G、其他 ┃
┃ ┃
┃ 注册机关盖章(卫生局公章) ┃
┃ 注册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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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 许可事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
三十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
三十五条;
(三)《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
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达到卫生部颁发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四)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五条;《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
六条;《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卫基妇发[2003]56号)第四条第(三)项;《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深卫基妇发[2004]32号)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附件1)。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考核(考核程序见附件2);
(二)申请:
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发证:
审核机关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 ┃
┃ 毕业学校 ┃ ┃ 学历 ┃ ┃ ┃
┣━━━━━━━━━━╋━━━━━╋━━━━━━━━╋━━━━━┫ ┃
┃ 专业 ┃ ┃ 职称 ┃ ┃ ┃
┣━━━━━━━━━━╋━━━━━╋━━━━━━━━╋━━━━━┫ 贴相片处 ┃
┃ 工作岗位 ┃ ┃ 联系电话 ┃ ┃ ┃
┣━━━━━━━━━━╋━━━━━╋━━━━━━━━╋━━━━━┫ (盖章) ┃
┃ 工作单位 ┃ ┃从事本专业年限 ┃ ┃ ┃
┣━━━━━━━━━━╋━━━━━┻━━━━━━━━┻━━━━━┫ ┃
┃ 申请项目 ┃ ┃ ┃
┣━━━━━━━━━━╋━━━━━┳━━━━━━━━┳━━━━━┫ ┃
┃ 理论考试成绩 ┃ ┃技术操作成绩 ┃ ┃ ┃
┣━━━━━━━━━━╋━━━━━┻━━━━━━━━┻━━━━━┻━━━━━━━┫
┃考核成绩合格单编号 ┃ ┃
┣━━━━━━━━━━╋━━━━━━━━━━━━━━━━━━━━━━━━━━━━┫
┃ 考核单位 ┃ ┃
┣━━━━━━━━━━┻━━━━━━━━━━━━━━━━━━━━━━━━━━━━┫
┃个人简历: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查人员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长审批: ┃
┃ 签名: 年 月 日 ┃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编号: ┃
┣━━━━━━━━━━━━━━━━━━━━━━━━━━━━━━━━━━━━━━━┫
┃发证单位: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发证人签字: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将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附后;
2、申请人将理论和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附后:
3、申请项目由申请人所学专业及工作岗位决定,可以申请的项目有: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助产士只能申请助产技术一项;
4、本人近期大一寸照片两张。
附件2
深圳市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考核程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卫生部颁发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等,制定本《深圳市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考核程序》。
一、考核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的资格考核,包括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础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二、考核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三)在2003年3月4日,《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施行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5年以上者,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可以免考。
三、考核报名
原则上每年安排四次考试,每季度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四、考核机构
(一)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接受报名并具体安排考核事项。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委托市妇幼保健院接受报名并具体安排考核事项。
五、考核专家组
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设立资格考试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考核结论应由2个以上专家签名出具。
六、考核结果
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出具全市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有效期1年;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附表:1.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
2.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
附表1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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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 ┃
┃ 毕业学校 ┃ ┃ 学历 ┃ ┃ ┃
┣━━━━━━╋━━━━━━╋━━━━━╋━━━━━━┫ ┃
┃ ┃ ┃ ┃ ┃ 贴相片处 ┃
┃ 专业 ┃ ┃ 职称 ┃ ┃ ┃
┃ ┃ ┃ ┃ ┃ (盖章) ┃
┣━━━━━━╋━━━━━━╋━━━━━╋━━━━━━┫ ┃
┃ 工作岗位 ┃ ┃联系电话 ┃ ┃ ┃
┣━━━━━━╋━━━━━━┻━━━━━┻━━━━━━┫ ┃
┃ 申请项目 ┃ ┃ ┃
┣━━━━━━╋━━━━━━━━━━━━━━━━━━━┻━━━━━━━┫
┃ 个人简历 ┃ ┃
┃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单位意见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理论考试成绩: ┃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专家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考核成绩合格单编号: ┃
┣━━━━━━━━━━━━━━━━━━━━━━━━━━━━━━━━━━┫
┃考核单位: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注:请交1寸近照3张。
附表2
编号: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存根)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 ┃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贴相片处 ┃
┣━━━━━━━╋━━━━━┻━━━━━┻━━━━━┫ ┃
┃ 申请项目 ┃ ┃ (盖章) ┃
┣━━━━━━━╋━┳━━━━━━━━━┳━━━━━┫ ┃
┃理论考试成绩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
┣━━━━━━━┻━┻━━━━━━━━━┻━━━━━┻━━━━━━┫
┃考核单位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注:有效期一年。
编号: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
┏━━━━━━━┳━┳━━━━┳━━━━┳━━━━┳━┳━━━━━━┓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 ┃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贴相片处 ┃
┣━━━━━━━╋━━━━━━┻━━━━┻━━━━━━┫ ┃
┃ 申请项目 ┃ ┃ (盖章) ┃
┣━━━━━━━╋━┳━━━━━━━━━┳━━━━━━┫ ┃
┃理论考试成绩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
┣━━━━━━━┻━┻━━━━━━━━━┻━━━━━━┻━━━━━━┫
┃考核单位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注:有效期一年。
11号 许可事项: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
九条;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
十三条;
(四)《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
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
九条、第
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