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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9、学习内容: A、护理管理 B、护理教育 C、专科护理 D、其他
  10、学习目的:A、留学  B、进修  C、出访  D、考察  E、其他
  11、派出形式:A、公派  B、自费公派 C、自费  D、其他
  12、学习时间:A、小于3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1年  E、2年
  F、3年  G、大于3年
  13、学习结果:A、毕业  B、结业  C、获学位  D、其他
  六、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
  以下情况是否有变更:A、无 B、有  (如有继续填写下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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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名称    ┃          ┃ 单位识别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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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省(自治区/直辖  ┃ ┃       ┃     ┃     ┃
┃ 行政区划 ┃     ┃          ┃ ┃地区(市)   ┃     ┃ 县(区) ┃
┃      ┃     ┃  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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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  □□□□□□  ┃ 单位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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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注册机关    ┃  □□□□□□  ┃医疗机构类别代码(见附表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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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机构级别代码(见附表3)     ┃  □ ┃医疗机构所有制代码(见附表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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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代码(见附表5)    ┃  □ ┃  *护理工作岗位代码(见附表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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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龄(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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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受聘形式: A、正式在编 B、*返聘 C、合同 D、临时聘用
  15、工作类别: A、*临床护理 B、*护理行政管理 C、*护理教育
  D、*护理研究 E、社区护理 F、*其他
  16、现护理行政职务: A、护士长 B、科护士长 C、护理部正/副主任(部护士长)
  D、护理副院长E、无 F、其他___
  17、现技术职称: A、护士 B、护师 C、主管护师 D、副主任护师
  E、主任护师 F、未评定 G、其他_____
  18、注册前待业原因:A、出国 B、学习 C、健康原因.D、家庭原因
  E、退休 F、辞职 G、辞退 H、其他
  七、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单位填写)
  *申请人现在是否在护理工作岗位:A、在岗 B、不在岗
  申请人是否在本注册年度内调入:A、是 B、否
  申请人在本注册年度内有无被处罚:A、无 B、有
  如有处罚请继续填写: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降职 F、撤职 G、开除留用察看 H、开除 I、中止注册 J、注销注册
  申请人是否正在服刑期间:A、否 B、是
  申请人填写情况: A、属实 B、不属实
  (单位盖章)
  主管护理负责人签字:____填写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八、注册机关意见(由注册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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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士注册意见:A、准予 B、不准予                     ┃
┃不准予注册的理由:A、服刑期间 B、护理教育学分不够 C、体检不合格       ┃
┃         D、被卫生行政部门中止注册期间 E、已脱离护理岗位      ┃
┃         F、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G、其他             ┃
┃                                       ┃
┃                        注册机关盖章(卫生局公章)    ┃
┃                          注册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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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号 许可事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四)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卫基妇发[2003]56号)第四条第(三)项;《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深卫基妇发[2004]32号)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附件1)。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考核(考核程序见附件2);
  (二)申请:
  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发证:
  审核机关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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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       ┃
┃  毕业学校    ┃     ┃  学历    ┃     ┃       ┃
┣━━━━━━━━━━╋━━━━━╋━━━━━━━━╋━━━━━┫       ┃
┃  专业      ┃     ┃  职称    ┃     ┃       ┃
┣━━━━━━━━━━╋━━━━━╋━━━━━━━━╋━━━━━┫  贴相片处  ┃
┃  工作岗位    ┃     ┃  联系电话   ┃     ┃       ┃
┣━━━━━━━━━━╋━━━━━╋━━━━━━━━╋━━━━━┫  (盖章)  ┃
┃  工作单位    ┃     ┃从事本专业年限 ┃     ┃       ┃
┣━━━━━━━━━━╋━━━━━┻━━━━━━━━┻━━━━━┫       ┃
┃  申请项目    ┃                    ┃       ┃
┣━━━━━━━━━━╋━━━━━┳━━━━━━━━┳━━━━━┫       ┃
┃ 理论考试成绩   ┃     ┃技术操作成绩  ┃     ┃       ┃
┣━━━━━━━━━━╋━━━━━┻━━━━━━━━┻━━━━━┻━━━━━━━┫
┃考核成绩合格单编号 ┃                            ┃
┣━━━━━━━━━━╋━━━━━━━━━━━━━━━━━━━━━━━━━━━━┫
┃  考核单位    ┃                            ┃
┣━━━━━━━━━━┻━━━━━━━━━━━━━━━━━━━━━━━━━━━━┫
┃个人简历: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查人员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长审批:                                  ┃
┃  签名:  年 月 日                           ┃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编号:                       ┃
┣━━━━━━━━━━━━━━━━━━━━━━━━━━━━━━━━━━━━━━━┫
┃发证单位: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发证人签字: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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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申请人将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附后;
  2、申请人将理论和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附后:
  3、申请项目由申请人所学专业及工作岗位决定,可以申请的项目有: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助产士只能申请助产技术一项;
  4、本人近期大一寸照片两张。

  附件2

深圳市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考核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等,制定本《深圳市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考核程序》。
  一、考核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的资格考核,包括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础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二、考核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三)在2003年3月4日,《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施行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5年以上者,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可以免考。
  三、考核报名
  原则上每年安排四次考试,每季度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四、考核机构
  (一)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接受报名并具体安排考核事项。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委托市妇幼保健院接受报名并具体安排考核事项。
  五、考核专家组
  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设立资格考试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考核结论应由2个以上专家签名出具。
  六、考核结果
  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出具全市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有效期1年;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附表:1.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
  2.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

  附表1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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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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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学校 ┃      ┃ 学历  ┃      ┃       ┃
┣━━━━━━╋━━━━━━╋━━━━━╋━━━━━━┫       ┃
┃      ┃      ┃     ┃      ┃  贴相片处 ┃
┃  专业  ┃      ┃ 职称  ┃      ┃       ┃
┃      ┃      ┃     ┃      ┃  (盖章)  ┃
┣━━━━━━╋━━━━━━╋━━━━━╋━━━━━━┫       ┃
┃ 工作岗位 ┃      ┃联系电话 ┃      ┃       ┃
┣━━━━━━╋━━━━━━┻━━━━━┻━━━━━━┫       ┃
┃ 申请项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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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历 ┃                           ┃
┃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单位意见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理论考试成绩:                           ┃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专家意见:                             ┃
┃  签名:  年 月 日                      ┃
┣━━━━━━━━━━━━━━━━━━━━━━━━━━━━━━━━━━┫
┃考核成绩合格单编号:                        ┃
┣━━━━━━━━━━━━━━━━━━━━━━━━━━━━━━━━━━┫
┃考核单位: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注:请交1寸近照3张。

  附表2
                              编号: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存根)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
┣━━━━━━━╋━┻━━━╋━━━━━╋━━━┻━┫      ┃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贴相片处 ┃
┣━━━━━━━╋━━━━━┻━━━━━┻━━━━━┫      ┃
┃ 申请项目  ┃                 ┃  (盖章) ┃
┣━━━━━━━╋━┳━━━━━━━━━┳━━━━━┫      ┃
┃理论考试成绩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
┣━━━━━━━┻━┻━━━━━━━━━┻━━━━━┻━━━━━━┫
┃考核单位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注:有效期一年。

                               编号: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




┏━━━━━━━┳━┳━━━━┳━━━━┳━━━━┳━┳━━━━━━┓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
┣━━━━━━━╋━┻━━━━╋━━━━╋━━━━┻━┫      ┃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贴相片处 ┃
┣━━━━━━━╋━━━━━━┻━━━━┻━━━━━━┫      ┃
┃ 申请项目  ┃                  ┃  (盖章) ┃
┣━━━━━━━╋━┳━━━━━━━━━┳━━━━━━┫      ┃
┃理论考试成绩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
┣━━━━━━━┻━┻━━━━━━━━━┻━━━━━━┻━━━━━━┫
┃考核单位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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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有效期一年。

11号 许可事项: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四)《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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