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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表2

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 师 资 格 级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 师 资 格 类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11、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参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有关医师执业范围填写。
  12、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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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
┣━━━━━━━━━╋━━━━━╋━━━━━━━╋━━━━━━┫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
┣━━━━━━━━━╋━━━━━╋━━━━━━━╋━━━━━━┫        ┃
┃  学历     ┃     ┃所学系、专业 ┃      ┃ 近期二寸免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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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地址及   ┃                    ┃ 正面半身彩色 ┃
┃  邮政编码   ┃                    ┃  照片    ┃
┣━━━━━━━━━╋━━━━━━━━━━━━━━━━━━━━┫        ┃
┃ 专业技术职务  ┃                    ┃        ┃
┃  任职资格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原执业机构名  ┃                             ┃
┃ 称及登记号   ┃                             ┃
┣━━━━━━━━━╋━━━━━━━━━━━━━┳━━━━━━┳━━━━━━━━┫
┃原执业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原执业级别   ┃     ┃原执业类别  ┃               ┃
┣━━━━━━━━━╋━━━━━┻━━━━━━━┻━━━━━━━━━━━━━━━┫
┃获得执业助理   ┃                             ┃
┃医师资格的时间  ┃                             ┃
┣━━━━━━━━━╋━━━━━━━━━━━━━━━━━━━━━━━━━━━━━┫
┃ 获得执业医师  ┃                             ┃
┃ 资格的时间   ┃                             ┃
┣━━━━━━━━━╋━━━━━━━━━━━━━━━━━━━━━━━━━━━━━┫
┃何时何地因何种  ┃                             ┃
┃ 原因受过何种  ┃                             ┃
┃ 处罚或处分   ┃                             ┃
┣━━━━━━━━━┻━━━━━━━━━━━━━━━━━━━━━━━━━━━━━┫
┃  个人工作经历                               ┃
┣━━━━━━━━━┳━━━━━━━━━━━━━┳━━━━━━┳━━━━━━━━┫
┃  时间     ┃        单位   ┃ 技术职务 ┃  证明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体和健康状况  ┃                             ┃
┣━━━━━━━━━╋━━━━━━━━━━━━━━━━━━━━━━━━━━━━━┫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                             ┃
┣━━━━━━━━━╋━━━━━━━━━━━━━━━━━━━━━━━━━━━━━┫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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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变更注册事项  ┃               ┃
┣━━━━━━━━━╋━━━━━━━━━━━━━━━┫
┃ 变更注册理由  ┃               ┃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原执业机构意见  ┃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原执业机构上级  ┃               ┃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原注册卫生行政  ┃               ┃
┃ 部门审批意见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级别:            ┃
┃         ┃类别:            ┃
┃拟执业机构意见  ┃               ┃
┃         ┃拟聘用科目: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月 日   ┃
┣━━━━━━━━━╋━━━━━━━━━━━━━━━┫
┃         ┃级别:            ┃
┃拟执业机构上级  ┃类别:            ┃
┃ 主管部门意见  ┃拟聘用科目: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月 日   ┃
┣━━━━━━━━━╋━━━━━━━━━━━━━━━┫
┃         ┃执业机构及登记号:      ┃
┃         ┃机构地址及邮编:       ┃
┃ 卫生行政部门  ┃级别:            ┃
┃ 的审批意见   ┃类别:            ┃
┃         ┃聘用的科目: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月 日   ┃
┣━━━━━━━━━╋━━━━━━━━━━━━━━━┫
┃         ┃执业医师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         ┣━━━━━━━━━━━━━━━┫
┃         ┃执业助理医师         ┃
┣━━━━━━━━━╋━━━━━━━━━━━━━━━┫
┃  备注     ┃               ┃
┗━━━━━━━━━┻━━━━━━━━━━━━━━━┛


  附表3

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 师 资 格 级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 师 资 格 类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医师资格证书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1-3由申请人填写,表4-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6、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9、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只填写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0、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参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有关医师执业范围填写。
  11、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
┃  姓名    ┃ ┃  性别   ┃       ┃       ┃
┣━━━━━━━━╋━╋━━━━━━━╋━━━━━━━┫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
┣━━━━━━━━╋━╋━━━━━━━╋━━━━━━━┫       ┃
┃  学历    ┃ ┃所学系、专业 ┃       ┃近期二寸免冠 ┃
┣━━━━━━━━╋━┻━━━━━━━┻━━━━━━━┫       ┃
┃ 家庭地址及  ┃                 ┃正面半身彩色 ┃
┃  邮政编码  ┃                 ┃  照片   ┃
┣━━━━━━━━╋━┳━━━━━━━━━━━━━━━┫       ┃
┃ 现从事职业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原执业机构  ┃                         ┃
┃名称及登记号  ┃                         ┃
┣━━━━━━━━╋━━━━━━━━━┳━━━━━━━┳━━━━━━━┫
┃原执业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  原执业级别 ┃                         ┃
┣━━━━━━━━╋━━━━━━━━━━━━━━━━━━━━━━━━━┫
┃  原执业类别 ┃                         ┃
┣━━━━━━━━╋━━━━━━━━━━━━━━━━━━━━━━━━━┫
┃何时何地因何种 ┃                         ┃
┃原因受过何种  ┃                         ┃
┃ 处罚或处分  ┃                         ┃
┣━━━━━━━━┻━━━━━━━━━━━━━━━━━━━━━━━━━┫
┃  个人工作经历                          ┃
┣━━━━━━━━┳━━━━━━━━━┳━━━━━━━┳━━━━━━━┫
┃  时间    ┃  单位     ┃ 技术职务  ┃  证明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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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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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注册的  ┃                         ┃
┃时间、审批机构 ┃                         ┃
┃及执业证书编码 ┃                         ┃
┣━━━━━━━━╋━━━━━━━━━━━━━━━━━━━━━━━━━┫
┃ 注销注册的  ┃                         ┃
┃ 原因、时间  ┃                         ┃
┣━━━━━━━━╋━━━━━━━━━━━━━━━━━━━━━━━━━┫
┃重新申请执业  ┃                         ┃
┃ 注册的理由  ┃                         ┃
┗━━━━━━━━┻━━━━━━━━━━━━━━━━━━━━━━━━━┛



┏━━━━━━━━━┳━━━━━━━━━━━━━━━━━━━━━━━━┓
┃拟执业机构名称  ┃                        ┃
┃  及登记号   ┃                        ┃
┣━━━━━━━━━╋━━━━━━━━━━━━━━━━┳━━━━━━━┫
┃拟执业机构地址  ┃                ┃邮政编码   ┃
┣━━━━━━━━━╋━━━━━━━┳━━━━━━━━╋━━━━━━━┫
┃ 拟执业类别   ┃       ┃身体和健康状况 ┃       ┃
┣━━━━━━━━━╋━━━━━━━┻━━━━━━━━┻━━━━━━━┫
┃ 业务水平考核  ┃                        ┃
┃ 机构或组织的  ┃                        ┃
┃ 名称和培训时  ┃                        ┃
┃ 问及考核结果  ┃                        ┃
┣━━━━━━━━━╋━━━━━━━━━━━━━━━━━━━━━━━━┫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                        ┃
┣━━━━━━━━━╋━━━━━━━━━━━━━━━━━━━━━━━━┫
┃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考核和培训机构  ┃                        ┃
┃ 或组织的意见  ┃                        ┃
┃ (包括培训时间  ┃  印章                    ┃
┃ 及考核结果)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级别:                     ┃
┃         ┃类别:                     ┃
┃拟执业机构意见  ┃                        ┃
┃         ┃拟聘用科目: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级别:                     ┃
┃拟执业机构上级  ┃类别:                     ┃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拟聘用科目: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执业机构及登记号:               ┃
┃         ┃机构地址及邮编:                ┃
┃ 卫生行政部门  ┃级别:                     ┃
┃  审批意见   ┃类别:                     ┃
┃         ┃聘用的科目: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         ┃执业医师                    ┃
┃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
┃         ┃执业助理医师 ┃                ┃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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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号 许可事项:护士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拟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4年12月22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04年3月29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布)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具有国家统招的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申请免考的人员,须提交广东省高教厅或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文凭验证室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9.正式人员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毕业分配通知书,聘用人员提交正式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单位人事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10.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所在单位验原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6.中止注册5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结果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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