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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核准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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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号(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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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健机构类别: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所有制形式: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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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技术服务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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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技术服务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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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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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  核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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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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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人签字:  发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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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文件、证件  ┃                  ┃
┃资料、归档情况  ┃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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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开  ┃                  ┃
┃展母婴保健技术  ┃                  ┃
┃服务登记、公告、 ┃                  ┃
┃刊登情况记录   ┃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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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或申请校验时使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带M开头的登记号系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由审批机关填写。
  3、第2页 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第2页 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第2页 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第2页 法定代表人 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第3页 在科室设置情况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第3页 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
  9、第4页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0、第4页 人员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人员。
  11、第5页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06号 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一部分“婚前医学检查”的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见05号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后,方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医疗机构(社会办)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六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的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设有中医科的综合医院;
  (二)应符合《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材料的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拟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变更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医师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师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以上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复印件l份,验原件);
  8.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和本人原注册信息软盘1张。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2)、《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拟在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 师 资 格 级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 师 资 格 类 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4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6、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9、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首次注册者不填写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栏目。
  10、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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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  性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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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民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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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历     ┃ ┃所学系、专业 ┃      ┃ 近期二寸免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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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地址及   ┃                ┃ 正面半身彩色 ┃
┃  邮政编码   ┃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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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职务  ┃                ┃        ┃
┃  任职资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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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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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业机构  ┃                         ┃
┃ 名称及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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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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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执业类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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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执业助理医师 ┃                         ┃
┃ 资格的时间   ┃                         ┃
┣━━━━━━━━━╋━━━━━━━━━━━━━━━━━━━━━━━━━┫
┃ 获得执业医师  ┃                         ┃
┃ 资格的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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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因何种  ┃                         ┃
┃ 原因受过何种  ┃                         ┃
┃ 处罚或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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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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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     ┃  单位     ┃ 技术职务 ┃  证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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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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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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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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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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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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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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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和健康状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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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考核机构 ┃                         ┃
┃或组织的名称和培 ┃                         ┃
┃训时间及考核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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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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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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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 ┃             ┃
┃织的意见(包括培训  ┃             ┃
┃时间及考核结果)   ┃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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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
┃          ┃类别:          ┃
┃          ┃拟聘用科目:       ┃
┃ 执业机构意见   ┃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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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别:          ┃
┃ 执业机构上级   ┃类别:          ┃
┃          ┃拟聘用科目:       ┃
┃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执业机构及登记号:    ┃
┃          ┃机构地址及邮编:     ┃
┃ 卫生行政部门   ┃级别:          ┃
┃          ┃类别:          ┃
┃  审批意见    ┃             ┃
┃          ┃聘用的科目        ┃
┃          ┃  印章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执业医师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          ┣━━━━━━━━━━━━━┫
┃          ┃执业助理医师       ┃
┣━━━━━━━━━━╋━━━━━━━━━━━━━┫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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