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二十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三十条;
(三)《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
四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原主要负责人和新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2)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
(2)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3)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前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签名字样;
(3)变更后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签名字样;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门诊部、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各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统一受理变更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其他项目的变更,随时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门诊部、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诊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所在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局将变更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3.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变更项目,由所在区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门诊部、诊所变更其他项目和内部医务室变更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向所在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门诊部、诊所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4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
┃ 准批文号: 字( )第号 ┃
┃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
┃ 医疗机构名称: (盖章) ┃
┃ 登记号码:□□□□□□□□□□□□□□□□□□□□□□┃
┃ (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章) ┃
┃ (主要负责人) ┃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
┗━━━━━━━━━━━━━━━━━━━━━━━━━━━━━┛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 项目 ┃ 原核准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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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 ┃
┣━━━━━━━━━━━━╋━━━━━━━━━━╋━━━━━━━━━━━┫
┃ 地址 ┃ ┃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
┣━━━━━━━━━━━━╋━━━━━━━━━━╋━━━━━━━━━━━┫
┃ 所有制形式 ┃ ┃ ┃
┣━━━━━━━━━━━━╋━━━━━━━━━━╋━━━━━━━━━━━┫
┃ 服务对象 ┃ ┃ ┃
┣━━━━━━━━━━━━╋━━━━━━━━━━╋━━━━━━━━━━━┫
┃ 服务方式 ┃ ┃ ┃
┣━━━━━━━━━━━━╋━━━━━━━━━━╋━━━━━━━━━━━┫
┃ ┃合计: ┃合计: ┃
┃ ┣━━━━━━━━━━╋━━━━━━━━━━━┫
┃ 注册资金(资本) ┃固定资金 ┃固定资金 ┃
┃ ┣━━━━━━━━━━╋━━━━━━━━━━━┫
┃ ┃流动资金 ┃流动资金 ┃
┣━━━━━━━━━━━━╋━━━━━━━━━━╋━━━━━━━━━━━┫
┃ 诊疗科目 ┃ ┃ ┃
┣━━━━━━━━━━━━╋━━━━━━━━━━╋━━━━━━━━━━━┫
┃ 床位(牙椅) ┃ ┃ ┃
┣━━━━━━━━━━━━┻━━━━━━━━━━┻━━━━━━━━━━━┫
┃备注: ┃
┗━━━━━━━━━━━━━━━━━━━━━━━━━━━━━━━━━━━┛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 申请变更登记 ┃ ┃
┃ 提交文件、证件 ┃ ┃
┣━━━━━━━━━━╋━━━━━━━━━━━━━━━┫
┃ 申请变更登记理由 ┃ 法定代表人 ┃
┃ ┃ 签字: ┃
┃ ┃ (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医疗机构地址: ┃
┃电话: 邮编: 联系人: ┃
┣━━━━━━━━━━┳━━━━━━━━━━━━━━━┫
┃ 上级主管部门 ┃ ┃
┃ 签署意见 ┃ (公章) ┃
┃ ┃ 年 月 日 ┃
┗━━━━━━━━━━┻━━━━━━━━━━━━━━━┛
(三)受理、审查、核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
┃ ┃受理通知编号: ┃
┃ 受理人员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查(调查、核实) ┃ ┃
┃ 人员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核对变更登记事项)
┏━━━━━━━━━━━━━━━━━━━━━━━━━━━━┓
┃登记号: □□□□□□□□□□□□□□□□□□□□□□□┃
┣━━━━━━━━━━━━━━━━━━━━━━━━━━━━┫
┃ 核准变更登记事项 ┃
┣━━━━━━━━━━━━━━━━━━━━━━━━━━━━┫
┃名称: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所有制形式: ┃
┣━━━━━━━━━━━━━━━━━━━━━━━━━━━━┫
┃服务对象: ┃
┣━━━━━━━━━━━━━━━━━━━━━━━━━━━━┫
┃服务方式: ┃
┣━━━━━━━━━━━━━━━━━━━━━━━━━━━━┫
┃注册资金(资本): ┃
┣━━━━━━━━━━━━━━━━━━━━━━━━━━━━┫
┃诊疗科目: ┃
┣━━━━━━━━━━━━━━━━━━━━━━━━━━━━┫
┃床位(牙椅): ┃
┣━━━━━━━━━━━━━━━━━━━━━━━━━━━━┫
┃备注: ┃
┣━━━━━━━┳━━━━━━━━━━━━━━━━━━━━┫
┃ 主审人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 局长核批 ┃ ┃
┃ ┃ 签字: 年 月 日 ┃
┗━━━━━━━┻━━━━━━━━━━━━━━━━━━━━┛
(四)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
┏━━━━━━━━━━━━━━━━━━━━━━━━━━━━━━━━━━┓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
┃核准日期 ┃
┣━━━━━━━━━┳━┳━━━━━━┳━━━━━━━━━━━━━━━┫
┃ 领证人签字 ┃ ┃ 领证日期 ┃ ┃
┣━━━━━━━━━╋━╋━━━━━━╋━━━━━━━━━━━━━━━┫
┃ 联系地址 ┃ ┃ 电话 ┃ ┃
┣━━━━━━━━━╋━╋━━━━━━╋━━━━━━━━━━━━━━━┫
┃ 发证人签字 ┃ ┃ 发证日期 ┃ ┃
┣━━━━━━━━━╋━┻━━━━━━┻━━━━━━━━━━━━━━━┫
┃登记文件、证件、 ┃ ┃
┃ 资料归档情况 ┃ ┃
┃ ┃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医疗机构登记公告 ┃ ┃
┃ 刊登情况记录 ┃ ┃
┃ ┃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 备注 ┃ ┃
┗━━━━━━━━━┻━━━━━━━━━━━━━━━━━━━━━━━━┛
04号 许可事项: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
4-1 医院的医疗美容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医疗美容许可(指医院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医院的设置与医院设置的许可办法相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十四条;
(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
九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四)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行政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院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
(四)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医院,应根据
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市卫生局申请验收;
(五)市卫生局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医院,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
4-2 门诊部的医疗美容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的医疗美容许可(指门诊部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设置与门诊部设置的许可办法相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十四条;
(二)《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
九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
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四)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
法律依据:《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
九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条;《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
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
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行政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