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 深卫发[2006]33号)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6期发布)
2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 医疗机构的变更
4 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
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6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7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8 医师执业注册
9 护士执业注册
10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11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02号 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2-1 医院(社会办)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二十六条;
(三)《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
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
九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
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广东省医院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医院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
2-2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
十五条、第
十七条;
(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
二十六条;
(三)《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
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
九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
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门诊部、诊所或内部医务室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应提交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其他材料: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应提交组织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五条;《
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
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三)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五条。
附表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设置单位 (盖章)
组建负责人签字
登记号 □□□□□□□□□□□□□□□□□□□□□□□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批准文号 字( )第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他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附表5-6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
━━━━━━━━━
出院人数
16、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总数(元)
━━━━━━━━━━━━━━━
上一年全年门诊诊疗人次总数
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上一年全年出院者住院医疗费用总数(元)
━━━━━━━━━━━━━━━━━━
上一年全年出院总人数
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
━━━━━━━━━━━━━━━
出院者平均住院日
医疗机构简况
┏━━━━━━━━━━━━━━━┳━━━━━━━━━━━━━━━━━━━┓
┃医疗机构名称 ┃开业日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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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
┃所有制形式(1)全民(2)集体(3)私人(4)中外合资合作(5)其他 ( ) ┃
┣━━━━━━━━━━━━━━━━━━━━━━━━━━━━━━━━━━━┫
┃隶属 (1)中央属 (2)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3)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 ┃
┃ (盟)属(4)省辖市区、地辖市属(5)县(旗)属(6)街道办事处属 ┃
┃关系 (7)乡(镇)属(8)村属(9)其他 ( ) ┃
┣━━━━━━━━━━━━━━━━━━━━━━━━━━━━━━━━━━━┫
┃主管单位名称 ┃
┣━━━━━━━━━━━━━━━━━━━━━━━━━━━━━━━━━━━┫
┃服务对象(1)社会 (2)内部 (3)境外人员 (4)社会+境外人员 ( ) ┃
┣━━━━━━━━━━━━━━━━━━━━━━━━━━━━━━━━━━━┫
┃医疗机构地址 ┃
┣━━━━━━━━━┳━━━━━━━━━┳━━━━━━━━━━━━━━━┫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口口口口口口 ┃
┣━━━━━━━━━┻━━━━━━━━━┻━━━━━━━━━━━━━━━┫
┃法定代表人 ┃
┣━━━━━━┳━━━━┳━━━━━━━┳━━━━━━━━━━━━━━━┫
┃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口男 口女 ┃
┃ ┣━━━━╋━━━━━━━┻━━━━━━━━━━━━━━━┫
┃主要负责人 ┃职务 ┃最高学历 ┃
┃ ┣━━━━╋━━━━━━━━━━━━━━━━━━━━━━━┫
┃ ┃专业 ┃职称 ┃
┣━━━━━━┻━━┳━┻━━━━━━━┳━━━━━━━━━━━━━━━┫
┃ ┃ ┃建筑面积中 ┃
┃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
┃ ┃ ┃业务用房面积 平方米 ┃
┣━━━━━━━━━╋━━━━━━━━━╋━━━━━━━━━━━━━━━┫
┃资金总计 万元 ┃固定资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
┣━━━━━━━━━┻━━━━━━━━━┻━━━━━━━━━━━━━━━┫
┃服务方式 □门诊 □急诊 □住院 □家庭病床 □巡诊 □其他 ┃
┣━━━━━━━━━━━━━┳━━━━━━━━━━━━━━━━━━━━━┫
┃床位数 ┃牙科诊椅数 ┃
┣━━━━━━━━━━━━━┻━━━━━━━━━━━━━━━━━━━━━┫
┃备注 ┃
┗━━━━━━━━━━━━━━━━━━━━━━━━━━━━━━━━━━━┛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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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诊疗科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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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1 呼吸内科专业
□03.2 消化内科专业
□03.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1 普通外科专业
□04.2 神经外科专业
□04.3 骨科专业
□04.4 泌尿外科专业
□04.5 胸外科专业
□04.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7 烧伤科专业
□04.8 整形外科专业
□04.9 其他
□05. 妇产科
□05.1 妇科专业
□05.2 产科专业
□05.3 计划生育专业
□05.4 优生学专业
□05.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6 其他
□06. 妇女保健
□06.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5 妇女营养专业
□06.6 其他
□07. 儿科
□07.1 新生儿专业
□07.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3 小儿消化专业
□07.4 小儿呼吸专业
□07.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7.6 小儿肾病专业
□07.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7.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7.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08.2 小儿骨科专业
□08.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08.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08.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6 其他
□09. 儿童保健
□09.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09.2 儿童营养专业
□09.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09.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09.5 儿童康复专业
□09.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1 耳科专业
□11.2 鼻科专业
□11.3 咽喉科专业
□11.4 其他
□12. 口腔科
□12.1 口腔内科专业
□12.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12.3 正畸专业
□12.4 口腔修复专业
□12.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6 其他
□13. 皮肤科
□13.1 皮肤病专业
□13.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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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码 ┃诊疗科目 ┃ 代码 ┃诊疗科目 ┃
┣━━━┳━━━━━╋━━━━━━━━━━━━╋━━━┳━━━━━╋━━━━━━━━━━━━━┫
┃ □ ┃ 15. ┃ 精神科 ┃ □ ┃ 31. ┃ 病理科 ┃
┃ □ ┃ 15.1 ┃ 精神病专业 ┃ ┃ ┃ ┃
┃ □ ┃ 15.2 ┃ 精神卫生专业 ┃ □ ┃ 32. ┃ 医学影像科 ┃
┃ □ ┃ 15.3 ┃ 药物依赖专业 ┃ □ ┃ 32.01 ┃ X线诊断科专业 ┃
┃ □ ┃ 15.4 ┃ 精神康复专业 ┃ □ ┃ 32.02 ┃ CT诊断专业 ┃
┃ □ ┃ 15.5 ┃ 社区防治专业 ┃ □ ┃ 32.03 ┃ 磁共振成像诊断专业 ┃
┃ □ ┃ 15.6 ┃ 临床心理专业 ┃ □ ┃ 32.04 ┃ 核医学专业 ┃
┃ □ ┃ 15.7 ┃ 司法精神专业 ┃ □ ┃ 32.05 ┃ 超声诊断专业 ┃
┃ □ ┃ 15.8 ┃ 其他 ┃ □ ┃ 32.06 ┃ 心电诊断专业 ┃
┃ ┃ ┃ ┃ □ ┃ 32.07 ┃ 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
┃ □ ┃ 16. ┃ 传染科 ┃ □ ┃ 32.08 ┃ 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
┃ □ ┃ 16.1 ┃ 肠道传染病专业 ┃ □ ┃ 32.09 ┃ 介入放射学专业 ┃
┃ □ ┃ 16.2 ┃ 呼吸道传染病专业 ┃ □ ┃ 32.10 ┃ 放射治疗专业 ┃
┃ □ ┃ 16.3 ┃ 肝炎专业 ┃ □ ┃ 32.11 ┃ 其他 ┃
┃ □ ┃ 16.4 ┃ 虫媒传染病专业 ┃ ┃ ┃ ┃
┃ □ ┃ 16.5 ┃ 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 ┃ □ ┃ 50. ┃ 中医科 ┃
┃ □ ┃ 16.6 ┃ 蠕虫病专业 ┃ □ ┃ 50.01 ┃ 内科专业 ┃
┃ □ ┃ 16.7 ┃ 其他 ┃ □ ┃ 50.02 ┃ 外科专业 ┃
┃ ┃ ┃ ┃ □ ┃ 50.03 ┃ 妇产科专业 ┃
┃ □ ┃ 17. ┃ 结核病科 ┃ □ ┃ 50.04 ┃ 儿科专业 ┃
┃ ┃ ┃ ┃ □ ┃ 50.05 ┃ 皮肤科专业 ┃
┃ □ ┃ 18. ┃ 地方病科 ┃ □ ┃ 50.06 ┃ 眼科专业 ┃
┃ ┃ ┃ ┃ □ ┃ 50.07 ┃ 耳鼻咽喉科专业 ┃
┃ □ ┃ 19. ┃ 肿瘤科 ┃ □ ┃ 50.08 ┃ 口腔科专业 ┃
┃ ┃ ┃ ┃ □ ┃ 50.09 ┃ 肿瘤科专业 ┃
┃ □ ┃ 20. ┃ 急诊医学科 ┃ □ ┃ 50.10 ┃ 骨伤科专业 ┃
┃ ┃ ┃ ┃ □ ┃ 50.11 ┃ 肛肠科专业 ┃
┃ □ ┃ 21. ┃ 康复医学科 ┃ □ ┃ 50.12 ┃ 老年病科专业 ┃
┃ ┃ ┃ ┃ □ ┃ 50.13 ┃ 针灸科专业 ┃
┃ □ ┃ 22. ┃ 运动医学科 ┃ □ ┃ 50.14 ┃ 推拿科专业 ┃
┃ ┃ ┃ ┃ □ ┃ 50.15 ┃ 康复医学专业 ┃
┃ □ ┃ 23. ┃ 职业病科 ┃ □ ┃ 50.16 ┃ 急诊科专业 ┃
┃ □ ┃ 23.01 ┃ 职业中毒专业 ┃ □ ┃ 50.17 ┃ 预防保健科专业 ┃
┃ □ ┃ 23.02 ┃ 尘肺专业 ┃ □ ┃ 50.18 ┃ 其他 ┃
┃ □ ┃ 23.03 ┃ 放射病专业 ┃ ┃ ┃ ┃
┃ □ ┃ 23.04 ┃ 物理因素损伤专业 ┃ □ ┃ 51. ┃ 民族医学科 ┃
┃ □ ┃ 23.05 ┃ 职业健康监护专业 ┃ □ ┃ 51.01 ┃ 维吾尔医学 ┃
┃ □ ┃ 23.06 ┃ 其他 ┃ □ ┃ 51.02 ┃ 藏医学 ┃
┃ ┃ ┃ ┃ □ ┃ 51.03 ┃ 蒙医学 ┃
┃ □ ┃ 24. ┃ 临终关怀科 ┃ □ ┃ 51.04 ┃ 彝医学 ┃
┃ ┃ ┃ ┃ □ ┃ 51.05 ┃ 傣医学 ┃
┃ □ ┃ 25. ┃ 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 ┃ □ ┃ 51.06 ┃ 其他 ┃
┃ □ ┃ 26. ┃ 麻醉科 ┃ □ ┃ 52. ┃ 中西医结合科 ┃
┃ □ ┃ 30. ┃ 医学检验科 ┃ ┃ ┃ ┃
┃ □ ┃ 30.1 ┃ 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 ┃ ┃ ┃
┃ □ ┃ 30.2 ┃ 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 ┃ ┃ ┃
┃ □ ┃ 30.3 ┃ 临床生化检验专业 ┃ ┃ ┃ ┃
┃ □ ┃ 30.4 ┃ 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 ┃ ┃ ┃
┃ □ ┃ 30.5 ┃ 其他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