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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改)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

第五章 撤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身份;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对撤销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六章 管理与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实行评价制(详见第四章评价)和半年快报制。半年快报制度为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上报企业技术中心快报表。快报表须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附电子版),按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认定材料、评价材料和快报内容、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已是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因第二十条原因被撤销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将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附件一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附件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附件四: 《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附件一: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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