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地方税务局。
(三)市属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地方税务局。
(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六)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名单。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八条 每年6月份集中认定一批,截止上报时间为5月20日。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认定结果。
第三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九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条 技术中心主任一般由企业主要领导担任,并实行主任负责制。研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及开发、生产、经营、财务等部门组成的技术委员会,负责研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定年度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兼顾可持续发展。在进行市场、技术和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进行评估及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要注意长中短期课题合理布局,逐步提高中长期研发课题的比例,并与企业的生产、营销、信息等部门密切联合,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其核心作用。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可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与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研发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评价
第十六条 依据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相关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等。
2、数据初审。相关主管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属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五份)。
3、数据核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终结评估机构对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4、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八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