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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15日)修改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发改高技[2005]1014号)


各县(市)区发展计划局、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充分发挥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示范作用,加快全市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进步,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根据《河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对原《石家庄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促进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竞争力、大力推进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中的核心作用,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建立适应市场需求和自身发展要求的创新体系基础上,可申请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我市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成效明显的企业技术中心,市予以认定,并不断引导、促进和完善,为升级为省级乃至国家级技术中心创造条件。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石家庄海关负责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对全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20日。
  第五条 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我市辖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纳税的企业法人,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
  (二)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业中处先进地位,在我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手段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超前自主研发能力,研发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六)企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确定的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
  (八)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人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石家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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