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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政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二)宣传认定阶段(时间:7月10日至31日)
  市局将统一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地税网站等各种媒体对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进行宣传和解释。各基层局在市局统一宣传的基础上,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对纳税人进行宣传。各基层局要对纳税人逐户进行土地等级的认定,确定税额执行标准。除市内四区外,其他县市区和大连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园区地税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最高、最低和平均税额标准尽早制定本地区的新税额标准,并于7月31日前上报市局核准后,制定下发本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
  (三)实际征收和税款补缴阶段(时间:8月1日至12月31日)
  8、9月份,全市临时增加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前三季度因税额调整需补缴的税款;
  10月份,纳税人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申报缴纳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基层局应组织好税款的入库和欠税清理工作,并对部分因税额调整导致税负增长较大且纳税有困难的企业进行调查,提出相应的减免意见上报市局。
  (四)总结阶段(时间: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各基层局要对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掌握本地区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状况,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局。
  三、 做好辅导,加强宣传
  做好税额调整的辅导和宣传工作,是保证税额调整工作平稳进行的关键,因此各基层局要加强税额调整的宣传工作。宣传要突出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对有效利用土地,创建节约型城市的重大意义。要把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职能作用宣传到位。对纳税人宣传要有定向性,重点为占地面积较大的税源大户,尤其是对税负增长较大且纳税困难的重点税源企业,要逐户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宣传到位,把道理讲清楚,取得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同时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既要保证税款应收尽收,又要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缴税能力,使税款均衡入库。
  四、 抓住机遇,深化征管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是我市近十年来首次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做出的重大调整,同时恰逢全市换发税务登记证之际,因此各基层局要切实以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和换证两项工作为契机,深入做好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一是夯实土地使用税税基,摸清税源底数。各基层局要利用换发税务登记证契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重新进行普查,查找漏征漏管,掌握税源状况;二是依托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税征管水平。各基层局要对纳税人反馈的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与税源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对发生变动的税源信息要及时进行变更,确保税源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和可用性。同时各基层局要充分利用税源信息库信息,开展税源分析、纳税评估等相关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使用税的征管水平;三是建立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联动机制。各基层局在征管过程中,若发现辖区内某区域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与该区域经济发展及地价水平不相适应,应及时报请市局重新确定税额标准,保证税额随市场价值同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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