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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行政首长问责暂行规定

  (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工程、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或者金融机构信贷活动的;

  (八)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或者干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九)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十)因违法行政严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妨碍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

  (二)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的;

  (三)对本级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态度消极,措施不力,未能按时完成的;

  (四)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五)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行政首长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范不力、处置失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按照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的有关规定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及时、妥善、有效处理灾情、疫情和组织有关救援工作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公共安全、生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三)因行政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的;

  (四)因疏于管理、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行政首长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之外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应当问责的,依照本规定问责。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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