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2006修正)

  (一)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法律培训、考试;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验收;
  (五)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调查研究;
  (六)办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提出的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要求,制定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落实。
  乡镇、街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明确职责部门。
  第九条 法制宣传教材,由省级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编印。
  第十条 市、不设区的市、县、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验收标准,由省级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验收标准,由设区的市的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
  第十一条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验收,由本级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依法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司法活动和行政执法中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大专院校、中学、小学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各级各类干部学校应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必修课程。
  第十五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所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