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1997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法制宣传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根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实行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
(一)普及
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使广大公民知法、懂法、用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的权利,履行公民的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熟悉和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三)提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忠实于
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使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五)使青少年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培养具有法制观念的公民。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