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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废止山西省文化厅歌舞剧院经济适用住宅楼工程中标结果的决定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废止山西省文化厅歌舞剧院经济适用住宅楼工程中标结果的决定
(晋建办字[2006]271号)


  山西省文化厅歌舞剧院经济适用住宅楼工程,项目总投资4500万元,建筑面积34464㎡,于2005年12月22日办理报建手续,委托太原市永信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1月17日开标,有4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中标单位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
  经查,该工程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违规操作的问题: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违规以带资、垫资等手段投标,影响了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出售招标文件时间和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能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标人均未在投标截止期前提交投标保证金,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做出响应;更为严重的是,山西省文化厅歌舞剧院、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和太原市永信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互串通,将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做的预算书加盖造价师和预算员资格专用章后,作为太原市永信通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该工程招标的标底。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4条、《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第34条第3款、第37条第4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1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3条第3款、第4款的规定,对该工程招投标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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