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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海口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问题的通知
(海教〔2006〕25号)


各区教科局、市直属各学校:
  鉴于我市目前一些学校出现的收费问题,已引起各级领导重视和社会关注,对此,市委书记王为璐同志作了重要批示:“教育乱收费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教育部门一定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办学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为落实王书记的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收费行为,根据“一费制”的有关要求和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收费规定,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真组织广大教职员工学习上级有关收费文件精神,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提高到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民排忧解难、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真正做到学有所悟、提高认识,落实于行动。
  二、义务教育阶段要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标准,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在征得学生家长签名同意后才能收取,不得和“一费制”捆绑一起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
  四、收费必须统一使用省财税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一时难于开出票据的要在15天内开出,不得拖延,更不能给家长开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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