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加快下山脱贫。按照“搬得下、富得起”的要求,内聚外迁,梯度安置,推动高山地区、重点库区和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向城镇和中心村集居,每年完成下山脱贫5万人以上。对整村搬迁的要采取优惠政策,使困难群众也能搬迁下山。积极探索跨县域下山脱贫的路子,扎实做好乌溪江、紧水滩、百丈潆等中央直属库区困难群众异地脱贫工作。把异地脱贫小区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省里重点扶持的下山脱贫小区建设,所需用地指标由省专项安排“戴帽”下达到县。对计划整村(行政村)搬迁的村庄,乡村康庄工程、农村电网改造、广电“村村通”、农民饮用水工程等建设扶持资金要整体转用于下山脱贫小区的道路、供电、有线电视、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部门要对下山移民小区建设各项规费予以减免。
(二十九)扶持发展山区海岛特色产业。充分利用山区海岛资源的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来料加工业和劳务经济,加快实施百乡千村富民兴林工程、产业化扶贫工程,扶持发展特色产业和绿色农产品。充分利用山区农村和海岛渔村山水风光秀美、生态环境良好、人文景观丰富、历史文化悠久等条件优势,大力发展农家乐休闲旅游、红色旅游、森林旅游、民俗风情旅游,扶持发展一批富有山区海岛特色的绿色产业村、“农家乐”休闲村、民俗风情村、红色旅游村、古文化村等。
十一、加快推进城乡配套的体制改革
(三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扎实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创新乡镇事业站所的运行机制,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县级职能部门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逐步建立起精干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乡镇要实行党政交叉任职,精简领导职数,提高班子整体效能,切实加强对村一级工作的指导。按照“财力向下倾斜、权责基本统一”的原则,深化县乡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乡镇财力要更多地用于公共服务和村一级的公共事业建设。明确责任、分类处理,妥善解决乡村债务问题。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三十一)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搞活土地的经营使用权。按照节约利用、合理开发土地和保护农民利益的要求,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缩小征地范围,完善补偿办法,拓展安置途径,规范征地程序。加快推进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制定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收益用于新农村建设,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安排要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倾斜。鼓励建设用地复垦,加大村庄和宅基地整理力度,建设用地复垦新增的耕地面积按规定核拨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优先用于新农村建设。
(三十二)推进农村金融和供销社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和供销社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持作用。提高农村信用社和合作银行扶持“三农”发展的信贷比例。农业发展银行应根据职能调整要求,逐步将业务范围拓宽到粮棉油加工企业,探索开展商业性贷款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应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资源开发。商业银行应积极介入农村小城镇建设,开展县域中小企业信贷模式创新、扶持担保体系发展等多种业务。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支持新农村建设。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有效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金、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按照“政府扶持、企业参股、银企合作、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等筹资组建担保公司和资金互助组织。积极支持基层供销社改革与发展,鼓励参与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村综合服务社,探索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构建县乡镇村一体的农村商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
(三十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进一步清理和取消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农民工所得最低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保证金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本省农民工异地流动后养老保险金转移的衔接方式。对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民工公寓”。鼓励城郊的农村集体经济和社会力量投资兴建“民工公寓”,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完善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办法,加强对各类农民工子女学校的引导、规范和管理,确保符合入学条件的农民工子女都能同等接受义务教育。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