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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由省科技厅负责,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与原料基地建设的科技工作,重点支持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并通过科技富民计划、星火计划等措施加快相关科技成果的推广。
  (八)由省林业局负责,利用和争取国家对三北防护林建设、薪炭林建设、南北山绿化工程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快对现有野生沙棘林的改造,同时利用荒坡荒地,建设多种形式人工示范种植基地,并对由企业承担的野生沙棘林改造、人工林种植给予补助,并对沙棘采购站建设给予支持;制定合理的沙棘林资源管理办法和合理的收费标准;对农民进行沙棘采收方面的知识培训,做到既提高采收量,又不破坏生态环境。
  (九)由省水利厅负责,将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建设纳入当地农田水利基本规划,统筹安排;利用国家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建设,在条件成熟地区支持发展特色种植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积极争取资金,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为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带头人提供良好的生产原料基地建设环境。
  (十)省扶贫办要把培育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发展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工作来抓,确定扶贫龙头企业标准,制定扶贫龙头企业发展规划,积极推进贫困地区产业化经营。结合扶贫整村推进工作,抓好与龙头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带动贫困户增产增收。
  (十一)由省商务厅负责,对重点龙头企业为开拓市场、扩大出口和增强自身营销能力所做的投入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提高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十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等部门要狠抓源头产品质量,强化商品市场管理,积极推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对省内中国名牌和青海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以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防无证和不合格产品的上市,扶优治劣,净化市场,创造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良好条件。
  (十三)由省交通厅负责,与各级地方政府进行充分协调,保证鲜活农畜产品绿色通道的畅通。
  (十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发挥食品药品综合监管的作用,积极组织协调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农畜食品产品专项整治力度,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农畜食品食物中毒事故的查处,为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十五)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要进一步优化通关环境,提高通关质量,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出口业务的政策支持、通关业务指导和进出口预警咨询服务,为我省农畜产品走出国门提供优质、快捷的通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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