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促进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会议召集人,各相关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相互配合,加强领导和协调,促进全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健康、协调、快速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扶贫办、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林业局、省水利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西宁海关、西宁市人民政府、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
(二)整合各类支持资金的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促进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联席会议”的协调和领导下,按照“企业+基地+农户”的运行机制,统筹考虑企业与基地的配套发展,各涉农部门(省农牧厅、扶贫办、林业局等)和涉及企业管理的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经委、商务厅等)的支持资金尽可能做到统筹安排,整合资金投入方向,突出支持重点,改进扶持方式,以利于提高资金的整体使用效率。
省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监测管理按照《青海省省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检测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有关部门在对龙头企业进行年度认定和监测时,适时与省经委、省扶贫办、省林业局等对龙头企业有支持投入的有关部门相互沟通情况。
(三)由省财政厅牵头,根据2006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增值税改革试点”等方面的要求,积极探索扶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更为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
进一步争取更多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农牧业产业化项目,促进龙头企业快速发展;在条件较好、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支持龙头企业建立农畜产品原料基地。
(四)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负责,进一步做好全省“十一五”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制定好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总体目标;利用和争取国家对农牧业产业化的扶持政策,推进我省农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和供销市场建设。
(五)省农牧厅和省经委要积极培育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农畜产品资源状况,科学合理地规划产业布局,防止同类资源、企业间的无序竞争和盲目发展,围绕龙头企业培育、企业生产能力的达产达标,支持企业的生产加工项目建设、新产品开发,延伸农畜产品加工产业链条,研究制定推进龙头企业增强融资和以资源或产业为纽带组建企业集团的支持政策,尽快做大做强龙头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
(六)由省农牧厅负责,进一步提高我省农畜产品种植、养殖的集中度。针对全省马铃薯、菊芋、乳品、牛羊肉加工、中藏药、蚕豆、大蒜、红线椒、肠衣等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产业发展前景的生产原料基地建设进行规划,在实施中继续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全省统一的良种培育、繁育机制,加强良种管理,为农民提供良种供应、良种推广施种和田间管理服务及机械采收的技术和资金支持;结合龙头企业基地建设,利用良种推广专项资金,对与龙头企业签订种植协议的农户给予良种补贴,并采取种植地造册、种植户签名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加强绿色农畜产品、有机农畜产品生产的推广,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绿色、有机原料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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