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要围绕“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的思路,采取“找准优势、重点支持”的策略,在控制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有市场、有效益、有偿还能力的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增收项目,逐步加大对农村、牧区及其相关行业的贷款投入。
四、主要措施
(一)深化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农村金融支持体系。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把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牧民、农牧区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牧民、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功能互补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引导民间资金发挥对农村融资的补充作用。加强邮政储汇局与省内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横向联系,做好“协议存款”资信评估工作,争取更多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地方,支持农牧业发展。
(二)积极开拓农村信贷市场,培育扩展优良客户。根据农牧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调研,主动寻找和培养优良客户,确定信贷支持项目,积极开拓农牧区信贷市场,满足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需求。要强化直接面向市场的业务拓展能力,改变贷款“申报繁琐、时间过长、审批权过度集中”的现状。深入调查分析客户状况,对潜在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和项目评估,确定服务对象,明确服务重点,完善重点扶持企业项目库,不断扩展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良客户,满足农牧区多元化信贷要求。
(三)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满足客户的不同资金需求。根据农牧区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和风险控制能力内,积极开发配套适用的金融产品,满足农牧区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对资信高、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多途径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完善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结算服务,节省在途资金占用,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企业提供经济金融信息、投资咨询和公司理财等综合服务,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探索和引导政策性银行建设开发性金融融资平台,引导商业银行的贷款投入。
(四)大力推动信用村(镇)建设,扩大农牧户贷款面。继续推动创建信用村(镇)工作,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额度放宽、服务优先等便利优惠措施,改善信用环境,扩大农牧户贷款面,增加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量。农村信用社要因地制宜确定贷款额度,按照农牧业生产周期确定贷款期限,扩大信贷支持范围,满足“三农”发展的多种需要。资金较为充裕的农村信用社,除满足农牧户的一般性生产资金需求外,对农牧户的消费贷款、子女上学、建房等多种资金需求要适当满足;对扩大生产的农牧区专业大户、从事农牧产品加工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中小民营企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企业的合理资金需求也要予以积极支持。为方便农牧户贷款,各金融机构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减化支农信贷业务手续,提高支农金融服务效率。
(五)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提高结算服务质量。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要提高大额支付和小额支付的覆盖面,为县域企业、涉农企业和农牧户提供多种快捷的结算工具。同时,要帮助省农村信用联社完成行(社)内资金汇划系统的开发运用工作,改变其现有的支付系统连接方式,力争将农村信用社纳入支付系统,从根本上解决基层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问题,使农牧区资金汇划渠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