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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加大农牧区扶贫开发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农业银行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综合扶贫发展规划要求,重点扶持能够促进贫困地区农牧民脱贫、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项目和能够带动贫困户脱贫的“公司+农 (牧)户”、 “基地+农(牧)户”等形式的企业发展,积极探索“扶贫工作到户、效益到户”的有效运行方式,保证扶贫贷款的及时足额投放。
  (六)加强对农牧区贫困学生助学和农牧民就业培训的信贷支持,促进农牧区教育事业发展和农牧民素质提高。各金融机构要与地方党政、教育、财政等部门形成合力,使生源地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工作在农牧区有所突破。积极探索信贷资金用于培训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的新途径,培训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队伍,特别要结合我省农民工特长,培训农民工向技能性转变,在防范资金风险的基础上,对外出农民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达到“走得出、干得好、能致富”的目的。
  三、工作要求
  (一)确定重点,形成合力,加大对农牧区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信贷监测和分析。根据省委“一号文件”要求,引导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和投量,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切实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围绕当地产业结构调整重点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按照“管好、用活”的原则,发挥支农再贷款引导调节作用;积极支持和帮助辖内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联社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通过同业拆借扩大资金来源,调剂资金余缺,满足其支农资金的需要。
  (二)充分发挥国家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国家开发银行要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加大农牧区基础设施信贷支持力度的同时,不断适应市场变化,加快签订县域开发性金融协议,开发新的信贷产品;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好粮油收购资金支持作用,促进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有效解决农民售粮问题和粮食市场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积极支持农牧业龙头企业在发展传统业务的同时,促进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不断提高农畜产品深加工和转化能力。同时,努力开拓新型业务领域,试办一些农牧基础设施建设和扶贫开发项目贷款。
  (三)转换经营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发挥好支农主力军作用,根据全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整体部署,不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大额担保抵押贷款的发放范围,努力创新信贷产品,满足农牧民各类生产的资金需求。探索逐步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机制向农村小企业延伸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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