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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9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七月三日

关于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
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二00六年六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八次全委会议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1号)和青海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 (青发[2006]01号)精神,切实做好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要求,结合我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特点,合理配置信贷资源,增加信贷投入,充分发挥银行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作用。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管好存量,扩大增量,结合农牧业产业结构和区域特点调整信贷结构,把发展农牧区金融事业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举措,只要有利于推进农牧区建设,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农牧区生产力,有利于农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牧民增收,就要给予信贷支持,提供各项优质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作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改善金融服务,实现经济金融良性互动和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国有商业银行当年新增贷款的10%以上、农业发展银行当年新增贷款的90%以上、开发银行当年新增贷款的5%以上、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80%以上用于农牧业生产领域,县域银行分支机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原则上全部用于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邮政储汇局要积极探索和争取邮政储蓄回流农村牧区的途径和渠道。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培育和试办小额信贷组织,正确引导民间借贷,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力争农业贷款在全部贷款的占比逐年提高,农业贷款的增幅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增长幅度,促进农牧民增收增产和农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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