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九)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定期公布全省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质、流域水质和生态状况评价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实行投资环境风险预警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企业要公开环境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听证会、论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强化社会监督。
  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三十)落实政府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部门齐抓共管、环保统一监管、企业治理、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提高各级决策部门执行环境政策的协调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政府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环保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环境目标的实现。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保护问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制,把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方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是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动环境文化建设的关键。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要着眼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综合运用行政、宣传教育、科普和舆论等手段,认真做好环保培训、环境科普、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工作,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乡镇、绿色企业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进程。逐步建立起以教育部门为主导、环保部门协同配合、宣传部门积极支持和共同参与的环境教育体制。建设一批以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和优秀环保治理工程为代表的环境宣传教育基地,努力提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整体水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