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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二十四)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同时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上的支持。要加大环境基础调查、环境监测和环境执法等工作投入,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环境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执行定员定额标准,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教、科研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五)推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税收、信贷、贸易、土地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体系。政府定价要充分考虑资源的稀缺性和环境成本,对市场调节的价格也要进行有利于环保的指导和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对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环保事业的捐赠依法给予税收优惠。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六)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收费标准要达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强化监督管理。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给予税收优惠。生产者要依法负责或委托他人回收和处置废弃产品,并承担费用。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
  (二十七)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积极建立完善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型环境科研机构和体制,为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鼓励各类科技研究和开发机构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程,开展适合高寒地区的无废、少废、节能、节水新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三江源等重点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技术的研究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废水及污泥处理工艺等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应用,对研究开发成果依法保护。重视环境科技人才培养与引进,充分发挥环境科技在环境保护中的基础作用。
  (二十八)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各地要选派政治觉悟高、业务素质强的领导干部充实环保部门。下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要按照《全国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和《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地方环境监察、监测、辐射安全监管和宣教标准化建设。积极促进环境信息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快环境与辐射安全信息系统建设,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提高环境信息管理技术水平,为环境管理和决策提供及时、便捷的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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